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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6-12-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并非当事人,但诉讼地位相当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当事人相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而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大小取决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因而不同的诉讼代理人有代理权大小之别。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均可作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证明代理权的方式是出具证明其为监护人身份的证件或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证明其代理权的方式则是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无特别授权。(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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