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蒋昌进)自古以来,在我国“民告官”常见,而“官告官”却鲜有所闻。3月3日,三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国有土地出让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而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庭审邀请了三穗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土局、住建局及周边县检察院工作人员40余人参加观摩。
岑巩县鑫华汽修公司以901万元的价格竞得岑巩县某地面积为1931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4年11月27日与岑巩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12月27日之前支付451万元,2015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450万元。扣除鑫华汽修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支付的300万元投标保证后,尚有601万元未付。
2016年10月9日岑巩县检察院向被告岑巩县国土资源局发送检查建议书,督促岑巩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但截至2016年11月9日,鑫华汽修公司在期限内仍未支付出让金601万元及相关违约金。因岑巩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导致土地出让金欠款至今未收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岑巩县检察院向三穗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岑巩县国土资源局怠于收缴鑫华汽修公司土地出让金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岑巩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
在审理过程中,岑巩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审判长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调查、质证、庭审辩论等环节后,宣布休庭,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岑巩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收缴岑巩县鑫华汽修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违法,责令岑巩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收缴岑巩县鑫华汽修公司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职责。
现实中,我们看到过大量的案件纠纷,但检察院能够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的画面,却是少之又少,而本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当下,政府部门应该遵循法律,而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办事,对权力无需过于忌惮和忧虑。更加重要的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能够目睹法庭之上的“官诉官”,更能够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思维,从而唤醒每个人主动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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