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博白县:9名男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产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9-04-2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陈燕飞)食品安全关乎着大众的身心健康,对于问题食品群众更是深恶痛绝。现实中,有些商家为了赚钱却昧着良心罔顾他人生命健康,生产一些问题食物往人们餐桌上送。近日,博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涉案的9名男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维持博白法院判决。

  涉罪的被告人官某之前做的是屠宰生猪零售猪肉的小生意,该工作起早摸黑辛苦不说,钱赚得也少,遇上生意不好猪肉滞销只能处理掉,亏本的也有。但慢慢的官某发现了一些门道,向他人收集一些猪产品加工销售给需要的人不仅能“变废为宝”,赚钱还轻松了。于是自2016年6月份开始,官某便在博白县博白镇某房屋开设猪肉加工点,2018年3月何某(另案处理)入伙共同经营该加工点。2017年至2018年间,官某、何某在无任何动物防疫站兽医卫生检验的情况下,先后雇请被告人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官某城等人收购、加工死因不明的猪肉、猪大肠等猪产品,并将加工分类的猪产品冰冻后销售,雇请陈某管理账目、结算工钱,并联系被告人谢某运输上述猪产品到外地销售。2018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时当场扣押猪产品17212公斤并抓获上述官某等9人。

  该案经博白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官某城、陈某、谢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9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官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8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考虑到官某等9人均有坦白情节,陈某还积极缴纳了罚金,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官某、庞某、官某强、官某德、黄某、韦某不服向玉林中院提出上诉,玉林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官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博白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可,其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是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还规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官某等9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对于那些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不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坑害群众的不法之徒应当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黄耀锋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